【广州刑事律师】
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毒品的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于2017年6月1212日中午,在广州某饭店邮电所内,采取全球特快专递方式向浙江省杭州市的陈某邮寄海洛因6克,被发现举报。当日下午,李某在其租住的某饭店2100房间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又从李某身上搜查出海洛因31.41克,李某称该毒品系从广州购得。现毒品已全部收缴。
法院认为
李某邮寄毒品海洛因,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由于其邮寄毒品的行为被及时发现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照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李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拒不交出仍非法持有,且无证据证明该毒品是用于贩卖还是自己吸食,其持有毒品的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律师评析
该犯罪行为从客观表现来说,是行为人把毒品从一地转移到另一地,追求使毒品实现空间转移这一目的,为其实现其他犯罪目的服务。所以,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毒品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运输毒品罪的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
法律规定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制造毒品,是指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