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以牟取暴利为目的,贩卖海洛因一千克以上的,如何量刑?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底,被告人A、B密谋进行贩卖毒品活动。并商定由A负责提供毒品,B负责销货。
从2015年9月底至11月中旬,被告人A多次将毒品海洛因从Y县送到Z县B住处。
由B分别在Z县N镇、P镇多次将毒品海洛因52.5克卖给吸毒分子林某、秋某等人,得赃款人民币1.8万元。
2015年11月11日,Z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在P镇B承租的房屋内将A、B等人抓获,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994.42克,贩毒工具天平称、砝码盒及毒资20万元、民用电话机两部以及A出售毒品款60000元。
法院认为
2017年4月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A、B以牟取暴利为目的,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分别判决被告人A、B犯有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律师评析
行为人以牟取暴利为目的,贩卖海洛因的,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行为人贩卖毒品一千克以上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规定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