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利用未成年人从事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的案例
【广州刑事律师】基本案情
2018年年底,刘某某开设了一间网站,主要用于联系毒品买主、对外销售毒品。期间,由于网络订单较多,刘某某便雇佣了未成年人赵某某帮助其进行毒品的分装、快递等工作。2019年2月,刘某某的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
【广州刑事律师】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通过网络联系毒品买主,对外贩卖毒品,依据毒品犯罪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按照起购买毒品的数量认定起贩卖的数量,其行为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刘某某是通过网络进行毒品贩卖的,交易次数多,贩卖对象覆盖广,行为较为恶劣,酌情从重处罚。刘某某作为贩毒团伙的组织者和策划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为贩卖毒品罪的主犯。
同时,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赵某某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指示赵某某从事毒品的分装、快递等工作,帮助其进行贩卖毒品,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广州刑事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法院对于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的认定在量刑上有两个从重处罚情节:
1. 利用网络贩卖毒品。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网络贩卖毒品,涉案人员众多,覆盖面广,交易次数较多,行为恶性较强;且不易被发觉,对于案件的侦破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法院在依法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额上,又依据上述情节,酌情对其从重处罚。
2. 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赵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利用其帮助自己从事贩卖毒品的行为,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起到严重不良影响,依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从重处罚。
【广州刑事律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
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