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 >

教唆不满14周岁的犯罪嫌疑人盗窃的,应如何处罚?

分享到:
点击次数:1517 更新时间:2019年05月18日22:02:0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教唆不满14周岁的犯罪嫌疑人盗窃的,应如何处罚?


【广州盗窃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9年年初,周某某在参加同学聚会后,第二天教唆其不满14周岁的儿子周某1去其同学陈某某家中盗窃。周某1凌晨偷偷潜入陈某某家中,盗取了他人笔记本电脑、手机、单反相机等数码产品。事后,周某某和周某1 的盗窃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


【广州盗窃罪辩护律师】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利用自己的不满14周岁的儿子进行入户盗窃,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依法构成盗窃罪。同时结合其教唆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盗窃的,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周某1犯罪时不满14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194152409f344e1e96d18fb4ffba4b7c_th.jpg


【广州盗窃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才能成为盗窃罪的行为主体。因此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盗窃的,能否适用刑法“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从重处罚”的规定呢?

这里提出的问题实质上是指,在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不成立犯罪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周某某成立教唆犯从而适用上述从重处罚的规定呢?住这里涉及到对于违法层面上成立共同犯罪的理解与适用。评价某一形成成立犯罪,由过去的四要件(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逐步倾向于二阶层的判定,即行为的不法性与有责性两方面进行判断。而成立共同犯罪,并不要求各行为人责任的相当,或均负有刑事责任。共同犯罪是指违法层面上的共同犯罪,即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并且在各自应当负担的刑事责任内成立具体的犯罪。

因此对于本案中,周某1由于未满14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其在客观上从事了盗窃的违法行为,因此在违法性的层面上,周某某与周某1共同从事了盗窃的违法行为,同时周某1的盗窃行为又是由于周某某的教唆引起的,因此对于周某某可以适用刑法第29条的规定,教唆不满18周岁人犯罪的,从重处罚。

广州刑事律师,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广东著名刑事律师

【广州盗窃罪辩护律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上一条:毒品犯罪中的非法证据排除 下一条:利用未成年人从事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