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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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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608 更新时间:2019年05月19日22:36:1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


【广州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8年年底,谢某某通过网上聊天认识贩卖人魏某某,两人约定2019年1月初,在某大型商场中进行毒品交易。魏某某在毒品到货后通知谢某某,谢某某通过网络转账的方式将购买毒品的钱款给付给魏某某,双方在前去交易的路上,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


【广州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律师】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本案中,被告人谢某某已经将购买毒品的相关费用给付给贩毒人魏某某,此时魏某某携带毒品前来完成对谢某某给付的,虽然此时毒品事实上处于魏某某的控制之下,但是谢某某基于其对魏某某的交付请求权,谢某某即将成为毒品的实际持有人,但是由于公安机关人员的及时赶到,谢某某与魏某某的毒品交易未完成,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行为终止的,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的罪的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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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刑法规定某行为成立犯罪在于该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具有一定的刑罚当罚性。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罪而言,其本身作为毒品犯罪的兜底条款,在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不明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其所持有的毒品数量,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从而织密打击毒品犯罪的法网。因此,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应当从其行为是否破坏了社会秩序,损害法益的角度进行判断。由于本案中谢某某已经将钱款转至毒品贩卖人魏某某名下,此时魏某某携带毒品前来交易,两人的行为共同促成的毒品的流转,违反了国家严控毒品交易的制度,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只是由于公安机关及时将两人抓获使得毒品交易未完成。但是基于谢某某的行为已经法益——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的侵害,应当认定其行为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未遂。


【广州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律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8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刑事网站海报.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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