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毒品犯罪中的非法证据排除
【广州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魏某某听从秦某某的指令,将一个包裹交给楚某某的过程中被毒品犯罪的侦查人员依法抓获,侦查人员从魏某某携带的包裹中搜出大量毒品,遂将魏某某缉拿归案,进行审讯。事后将其送至看守所。在诉讼过程中,魏某某提出自己在侦查机关审讯时受到刑讯逼供。
【广州辩护律师】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侦查机关在审讯被告人魏某某的过程中是否进行了刑讯逼供,其获得的证据是否应作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魏某某始终称自己遭遇了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由此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听取控辩双方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在正式庭审中,对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组织法庭调查。根据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表明,侦查机关在2019年1月20日将被告人魏某某抓获后,当晚对其进行了第一次讯问,凌晨将赵某某带至当地某医院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结束后,侦查人员并没有马上将其送至看守所,而是在1月22日才将赵某某送至看守所羁押,在看守所的检查证明中写明,赵某某身体健康,没有外伤。法院在庭审时就第一次讯问后侦查人员为何将魏某某带至某医院进行检查、以及为何在检查后没有及时将嫌疑人送至看守所羁押的问题向侦查机关发问,侦查机关没有回应,相关办案人员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拒绝出庭。
因此法院根据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为在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被告人魏某某在侦查期间受到刑讯逼供的可能性,因此侦查机关搜集到的关于魏某某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广州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根据我国《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庭审中,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在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可以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收集证据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证明。但是本案中,法庭在发现证据收集过程中的非法之处后,侦查机关无法说明合理理由,同时办案人员拒绝出庭作证,使得刑事案件中收集的证据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因此侦查机关收集的关于被告人魏某某有罪的证据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广州辩护律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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