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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毒品出境用于个人吸食的,能否作为走私毒品罪轻辩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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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789 更新时间:2019年05月21日23:55:1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携带毒品出境用于个人吸食的,能否作为走私毒品罪轻辩护理由?


【广州走私毒品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8年年底,海某某从贩毒团伙出购买了少量毒品,并将其藏在自己随身携带的包裹内,打算出境后吸食。

在通过海关的过程中,缉毒人员从海某某的包裹中搜出其携带的毒品,将海某某依法抓获。


【广州走私毒品罪辩护律师】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海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携带少量毒品出境,其行为依法构成走私毒品罪。被告人海某某携带毒品出境的过程中被海关人员从其随身携带的包裹内搜出毒品,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将毒品带出境,成立走私毒品罪犯罪未遂。同时,根据现有证据显示,海某某将毒品带出境是用于自己吸食而非毒品交易,因此酌情对被告人海某某的行为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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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走私毒品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涉及走私毒品罪的认定、犯罪形态的认定以及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的考量。

首先在走私毒品罪的成立上,一般而言,出现以下情况可以认定走私毒品罪成立:(1)从境外子直接购毒品非法偷运入境;(2)与境外贩毒分子勾结,将毒品偷运入境;(3)将非法入境的毒品偷运出境;(4)把境内购买的毒品偷运出境;(5)与走私毒品犯罪份子勾结,在内地直接向走私毒品份子购买毒品;(6)在内地、领海非法运输、收购、贩卖毒品;(7)与走私毒品的犯罪分析通谋,为其提供毒资、实物或为其提供运输、保管、藏匿方便;(8)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理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明知是走私毒品的犯罪分析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总之,在认定走私毒品罪上,需要行为人的走私行为损害国家对毒品管制的法益,从而构成犯罪。

其次在走私毒品罪的犯罪形态的认定上,陆路运输的应当以逾越国境线、使毒品进入国内领域内的时刻为既遂标准,否则为未遂;海路、空路输入毒品的,以装载毒品的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最后,关于本案中行为人以自己吸食为目的走私毒品的,由于其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毒品的大面积传播,因此可将对该行为酌情从轻处罚。


【广州走私毒品罪辩护律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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