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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他人吸毒后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对其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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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19 更新时间:2019年05月22日21:36:2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强迫他人吸毒后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对其行为如何定性?


【广州强奸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8年年底,何某某在某相亲网站上认识了自称是“月老”的孟某某。

孟某某了解了何某某的基本条件后,答应为其物色结婚对象,2019年3月初,孟某某约何某某在某宾馆见面,称已经为其联系好人选,对方希望见她一面。

何某某应约前往该宾馆后,孟某某将其骗至某房间,强迫其吸食自己带来的毒品,并在何某某吸毒后,与何某某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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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强奸罪辩护律师】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孟某某以为何某某介绍对象为由,将何某某骗至某宾馆房间内,强迫何某某吸食毒品后,趁其失去反抗能力之际与其发生性关系。

因此,对于被告人孟某某的行为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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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强奸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明确,强迫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能否评价为强奸罪的手段行为。根据公安、司法有关部门对于吸食毒品后出现的易激动、过度自信、精神错乱、失眠、性欲提高等一般性症状、危害,可以认定,本案中被告人孟某某通过强迫他人吸毒的方式,使得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属于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依法构成强奸罪。


【广州强奸罪辩护律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上一条:在制造毒品的行为中,对于毒品废液、废料是否应计入毒品数量? 下一条:携带毒品出境用于个人吸食的,能否作为走私毒品罪轻辩护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