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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造毒品的行为中,对于毒品废液、废料是否应计入毒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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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010 更新时间:2019年05月22日21:38:2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在制造毒品的行为中,对于毒品废液、废料是否应计入毒品数量?


【广州制造毒品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9年年初,胡某某纠集其几名好友,购进了一批制造毒品的设备、原料,希望通过制造毒品挣钱。

2019年2月,胡某某等人正式开始进行制毒工作。其按照网上显示的方法制作过程中,由于气味难闻,被当地民众举报,警方依法将胡某某等人抓获,并将其制造的毒品溶液以及相关设备查封。


【广州制造毒品罪辩护律师】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等人购进制毒工具、设备和原料,开始着手进行毒品制造活动。但是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以及司法鉴定结果,被告人胡某某等人所采取的制造方式无法制造出真正的毒品成品或半成品,其目前所生产溶液以及其他物质属于毒品废液、废料,因此对于被告人胡某某等人的行为应当以制造毒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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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制造毒品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实践中,关于制造毒品数量的认定,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大连会议纪要》)以及《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

1.  对于制造出毒品的成品、半成品或粗制毒品,属于制造毒品罪犯罪既遂;

2.  对于尚未制造出粗制毒品、半成品的,属于制造毒品罪犯罪未遂;

而在具体数额的认定上,对于无法再加工出成品、半成品的废液、废料不应计入制造毒品的数量。

具体到本案中,法院结合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以及司法鉴定结果,认定依据被告人胡某某等人采用的制造方法和设备,无法制造出毒品或半成品,侦查机关目前查获的溶液以及其他物质属于毒品毒品废液、废料。因此,被告人胡某某等人依法构成制造毒品罪未遂,应当按照最低法定刑确定量刑幅度。


【广州制造毒品罪辩护律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已经制成毒品,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可以判处死刑;数量特别巨大的,应当判处死刑。已经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既遂论处。购进制造毒品的设备和原材料,开始着手制造毒品,但尚未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未遂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制造毒品案件中,毒品成品、半成品的数量应当全部认定为制造毒品的数量,对于无法再加工出成品、半成品的废液、废料则不应计入制造毒品的数量。对于废液、废料的认定,可以根据其毒品成分的含量、外观形态,结合被告人对制毒过程的供述等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鉴定机构的意见。”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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