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贩卖毒品罪中,如何认定行为人具有贩卖的故意?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魏某某从他人手中购进一批毒品,其将毒品分开粒数进行包装后,利用网络联系毒品买家,向不特定人群出售毒品。
2019年1月,魏某某在前往与他人约定的进行毒品交易地的过程中被警方抓获。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魏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制的法律法规,向多次出售毒品,进行有偿交易,虽然在侦查以及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魏某某坚持称自己没有贩卖的故意,但是从公诉机关机关的证据,法院认为,多名吸毒者证实其吸食的毒品是从魏某某的购买的,并且多名吸毒人员供述向魏某某给付的购买毒品金额与魏某某银行交易转账金额的时间、数额一致;同时警方在搜查魏某某家时,从其家中搜出成包装的毒品,故因此认定被告人魏某某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被告人魏某某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在被告人坚持声称自己没有贩卖故意的情况下,如何准确认定其行为的性质呢?从法院的裁判思路来看,被告人魏某某没有正当职业,其银行账户的收入金额与吸毒人员证实的与其进行毒品交易的时间以及金额相一致;同时其住处存放的毒品成包装、每袋毒品均有固定粒数,符合贩卖毒品的交易特征。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人魏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生,与多人进行交易,其行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法律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2.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时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