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毒品灭失后,能否认定贩卖毒品罪成立?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9年年初,安某某与其好友冯某某等人约定,在某度假村内向冯某某等人给付毒品。交付完成后的一周内,冯某某等人由于在家中吸食毒品被警方依法抓获。在审讯过程中,冯某某等人将安某某向其出售毒品的行为供出。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被告人安某某与吸毒人员冯某某等人交易的毒品已经灭失,但是综合全案证据,在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其他购买毒品人员的供述相一致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被告人安某某违法国家关于毒品管制的法律法规,为牟取利益向他人有偿出售毒品,其行为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在毒品灭失的情况下,法院如何通过其他证据认定被告人贩卖毒品罪。
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在毒品、毒资不存在的情况下,可以在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相吻合,并且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下,可以将上述言词证据作为定案根据,从而得出被告人安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结论。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仅有被告人口供与同案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证据的,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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