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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取利益而为他人运输毒品的毒品犯罪案件,量刑上是否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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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53 更新时间:2019年05月24日23:52:4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为牟取利益而为他人运输毒品的毒品犯罪案件,量刑上是否考虑?


【广州运输毒品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8年年底,朱某某的好友魏某某在一次聚会后,问朱某某想不想赚外快,帮助他人运输一批货物,当场结算运费。朱某某答应,在运输装货时,朱某某发现车上运输的货物为毒品,但并未提出异议,仍和魏某某确认将货物运输至目的地后,及时将钱打到自己的银行账户上。

事后在运输途中,朱某某驾驶的车辆在交警查车时将车上的毒品依法查获。


【广州运输毒品罪辩护律师】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法,违法国家关于毒品管制的规定,帮助他人运输毒品并收取少量运费,其行为依法构成运输毒品罪。但是考虑到被告人朱某某并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也并非职业毒贩,仅系受他人致使为额外获取运费而补贴家用,因此法院在对被告人朱某某在量刑上酌情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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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运输毒品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朱某某帮助他人运输毒品,在其行为依法构成运输毒品罪的情况下,法院结合被告人朱某某具体的犯罪情节,由于朱某某并非职业毒贩,也不是毒品的所有人或毒品犯罪的组织者,在毒品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主观危害以及恶性较小,仅仅由于家庭贫寒,为收取额外运费补贴家用而帮助他人运输毒品,因此不应仅仅以起运输毒品的数量决定适用的刑罚,而是在考虑上述因素的基础上,酌情决定适用刑罚的轻重。


【广州运输毒品罪辩护律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毒品犯罪中,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从属性、辅助性特点,且情况复杂多样。部分涉案人员系受指使、雇佣的贫民、边民或者无业人员,只是为了赚取少量运费而为他人运输毒品,他们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与幕后的组织、指使、雇佣者相比,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因此,对于运输毒品犯罪中的这部分人员,在量刑标准的把握上,应当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和前述具有严重情节的运输毒品犯罪分子有所区别,不应单纯以涉案毒品数量的大小决定刑罚适用的轻重。”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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