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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假扮吸毒人员与贩毒人进行交易的,在量刑上能否对贩毒人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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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718 更新时间:2019年05月25日23:04:0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侦查人员假扮吸毒人员与贩毒人进行交易的,在量刑上能否对贩毒人从轻处罚?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8年年底,侦查人员发现追踪了一年多的贩毒人员林某某的行踪。为了不打草惊蛇,侦查人员决定安排特情老虎和老李,假扮吸毒人员向林某某购买毒品。老虎和老李找到林某某后,向其表明购买毒品的意图后,林某某表示最近公安查得紧,手头没有毒品,不愿交易。之后在老虎和老李多次劝说和愿意高价购买毒品的引诱下,林某某从他人处购得一批毒品,在向老虎和老李交易时,被警方抓获。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法,违法国家关于毒品管制的规定,向他人有偿出售毒品,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但是,考虑到本案存在特情介入的情况, 侦查人员安排特情老虎和老李介入,向林某某多次表明购买毒品意图,进而促使被告人林某某形成犯意,从事毒品交易的,存在犯意引诱。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林某某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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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在被告人林某某量刑的问题上,需要界定是否存在犯意引诱。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行为人本来没有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定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某在特情老虎和老李多次购买请求下才答应进行毒品交易,存在犯意引诱的情节,因此法院对于被告人林某某贩卖毒品的行为依法从轻处罚。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法律规定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行为人在特情既为其安排上线,又提供下线的双重引诱,即“双套引诱”下实施毒品犯罪的,处刑时可予以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或者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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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在死刑复核期间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之重大立功表现的,能否改判为无期徒刑? 下一条:为牟取利益而为他人运输毒品的毒品犯罪案件,量刑上是否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