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受邀同行运输毒品的,如何确定其犯罪行为?
【广州走私、运输毒品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3年2月底,被告人A邀约被告人B帮C运输毒品。同年3月1日,A与B在缅甸小勐拉一旅馆内将8坨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藏于体内,B从A处获得6000元报酬。
2013年3月,A邀约B,二人又邀约被告人D帮C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C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送至B、D在缅甸小勐拉暂住的旅馆,B、D分别将4包、3包甲基苯丙胺片剂藏于体内。二人乘坐A联系的摩托车从缅甸到云南,在景洪机场乘飞机前往广州。次日凌晨1时许,B,D在广州市江北国际机场国内到达出口被抓获归案。民警分别从B、D处查获从体内排出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83.9克、139.4克。
【广州走私、运输毒品罪辩护律师】法院认为
A采取体内藏毒方式走私、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还邀约被告人B走私、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3坨及183.9克,与B共同邀约被告人D走私、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139.4克,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A邀约B、D参与犯罪,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B受A邀约,走私、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3坨和183.9克,与A共同邀约D走私、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139.4克,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B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
D受A、B邀约,走私、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139.4克,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D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减轻处罚。
【广州走私、运输毒品罪辩护律师】律师评析
受他人邀约同行运输毒品并彼此知情的,如受邀约人对邀约人的运输毒品行为没有实施配合、掩护等帮助行为,则受邀约人仅在其运输毒品的数量范围内与邀约人成立共同犯罪 。
【广州走私、运输毒品罪辩护律师】法律规定
《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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