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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贩卖毒品罪中的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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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767 更新时间:2019年05月26日11:46:1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如何理解贩卖毒品罪中的严重情节?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8年6月4日15时许,吸毒人员B通过手机微信联系被告人A购卖毒品,并约定在X附近交易。AB见面后,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毒品交给BB通过微信转人民币80元给A

2018年6月5日13时许,吸毒人员B通过手机微信联系被告人A购卖毒品,并约定在Y宾馆楼下交易。AB见面后,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毒品交给BB通过微信转人民币130元给A

2018年6月5日14时许,吸毒人员B通过手机微信联系被告人A购卖毒品,并约定在Z楼下交易。AB见面后,将一包甲基苯丙胺毒品(冰毒)交给B后,即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A身上查缴甲基苯丙胺毒品3.717克,从B身上查缴甲基苯丙胺毒品0.529克。

经鉴定,被缴获的毒品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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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法院认为

被告人A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甲基苯丙胺毒品,而先后三次向他人进行贩卖,并缴获甲基苯丙胺毒品4.246克,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A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律师评析

根据A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其多次贩卖、毒品数量及坦白等情节,对其在法定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法律规定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四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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