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以贩卖为目的购进毒品卖给他人但未成功交易的,属于贩卖毒品罪既遂吗?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某于2017年5月初,接到Y的吸毒人员谢某要购买冰毒的电话,双方约定每套冰毒(约25克)人民币8000元另加路费500元。
后被告人高某又电话联系被告人潘某,被告人潘某从他人处以人民币7500元购得冰毒一套。
2017年5月7日,被告人高某开车和被告人潘某从X市到Y贩卖冰毒,途中被告人潘某将一大包冰毒给被告人高某看,并给被告人高某少量冰毒作为样品,到Y市某公路收费站准备交易,被民警当场抓获。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法院认为
审理认为,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抓获了来Y欲行贩卖毒品的高某、潘某,并从两人身上查获相关毒品,后高某、潘某分别供认了前来Y贩卖毒品的情况,供述细节基本一致,且与吸毒人员谢某的证言相互吻合,侦查人员亦调取了手机通话记录和银行卡交易记录,进一步印证了高某与谢某之间相互联系和谢某预付毒资的细节,现有证据具有客观性,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高某、潘某携带毒品前来Y是出于贩卖目的的事实,不单纯属于非法持有毒品,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律师评析
行为人出于贩卖目的携带毒品,并准备与他人交易的,不单纯属于非法持有毒品,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基于贩卖目的购进毒品,对毒品具有控制权,即属于毒品犯罪既遂,是否与他人交易成功不影响毒品犯罪行为状态的认定。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法律规定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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