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帮助他人代收藏有毒品的包裹的,构成走私犯罪从犯吗?
【广州走私毒品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7年,段某某在国外留学,期间认识了贩毒人员何某某。在何某某的诱导下,段某某开始吸毒。2018年中旬,段某某回国后,一直与何某某保持联系。在何某某提出希望段某某帮助其接受一件寄往国内的包裹时,段某某同意,并索取了一定金额的报酬。
2018年年底,该包裹达到境内后,段某某找了不认识的人帮忙代取,事后段某某在取得包裹后被警方依法抓获。
【广州走私毒品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段某某是否知晓他人从国外向其邮寄的包裹中藏有毒品。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显示,本案中被告人段某某在国外留学期间曾吸食过毒品,并与境外贩毒人何某某熟识,故被告人段某某对于毒品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同时段某某在接受的包裹的时间为凌晨,并未亲自取件,而是找了路人帮助其代为取件,其行为不符合常理。最后,根据被告人供述以及通话记录显示,段某某答应帮何某某的取件的条件是每取一件,收取5000元人民币的跑腿费。因此。本案中被告人段某某明知他人从国外邮寄的包裹中藏有毒品,仍为他人代收并从中获利的,其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的从犯。
【广州走私毒品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
首先在走私毒品犯罪的行为认定上,走私毒品行为是指采取绕关、瞒关等方式使得境外毒品进入境内,或明知是走私的毒品从其出购买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段某某答应帮助境外贩毒人员何某某接受从境外邮寄来的包裹,其行为对于走私毒品起到了一定程度的帮助作用,因此被告人段某某依法构成走私毒品罪从犯。
其次,被告人段某某成立犯罪还需要对自己的走私的毒品具有明确的故意,本案中,法院结合段某某过往经历、与何某某聊天记录以及段某某采取的异常取件方式等证据,综合判断被告人段某某对于包裹内装有毒品是明知的,因此被告人段某某成立走私毒品罪。
【广州走私毒品罪辩护律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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