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翻新手机并向外销售的行为,是否犯罪?
【广州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许某某听他人说可以通过翻新旧手机挣钱。于是其从他人手中购得一批旧款手机后,对于手机的零件等进行更换,之后又贴好相应品牌的商标,以该品牌的新手机对外销售。2019年年初,许某某的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
【广州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律师】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许某某在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购买其旧型号手机后进行重新组装、翻新,再贴好相应不同品牌的商标对外进行销售的,其行为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其行为依法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广州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在在认定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问题上,需要明确刑事犯罪中的假冒注册商标罪与民事行为中商标侵权的区分。
由于刑法打击的是更为严厉的侵害社会法益的行为,因此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上,并未将商标法中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全部予以纳入,而是仅规定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在达到一定数额的情况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司法解释对于同一商品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人许某某购买旧手机进行翻新,并贴上相应商标对外进行销售,假冒的为同一种商品——手机,因此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广州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律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规定:
“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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