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出租屋管理者对消防问题不予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吗?
【广州消防责任事故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6年8月26日、2017年2月22日,广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两次对其出租屋进行检查,发现该出租屋一楼大厅内未采取防火分离措施,未配置消防栓、消防应急照明等设备,插座老化需要更换等问题,便向洪某某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整改。洪某某事后未予以整改。
2017年3月5日8时许,该楼305房租客被告人王某某在一楼大厅内给号牌为广州810496电动车充电的过程中,因电动车电池发生故障起火引燃周围可燃物而引发火灾,导致该楼租客被害人李某1当场被烧死亡、被害人符某1抢救无效后死亡以及被害人李某2等多人烧伤以及13辆电动车被烧毁。
【广州消防责任事故罪辩护律师】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在出租屋内不当充电行为导致电动车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发生故障起火发生火灾,造成2人死亡、4人重伤、1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洪某某出租屋存在消防安全违法问题,其作为出租屋的所有人和管理者,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导致出租屋火灾造成2人死亡、4人重伤、1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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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消防责任事故罪辩护律师】律师评析
洪某某作为出租屋的管理者,应该负有保证出租屋消防过关的责任,在消防支队对其开具整改书后却仍不整改,造成严重损失,应认定为消防责任事故罪。
【广州消防责任事故罪辩护律师】法律规定
《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