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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中,达到何种情节会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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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30 更新时间:2019年06月07日23:47:0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毒品犯罪中,达到何种情节会适用死刑?


【广州刑事律师】基本案情

2018年年底,何某某在与他人进行毒品交易的过程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其在审讯中供述是从贾某某处购买的毒品。随后,在2019年1月底,侦查人员在郊外的一处废弃的工厂内将贾某某抓获,同时将其身边制造的毒品依法查获。


【广州刑事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贾某某购买制造毒品的犯罪工具,非法从事制造毒品的活动,其行为依法构成制造毒品罪。在量刑上,经司法鉴定被告人贾某某共计制造M毒品600多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人贾某某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属于源头性毒品犯罪活动,大部分毒品已经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法院综合被告人贾某某的全案犯罪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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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成立上,刑法没有数量要求。但是在具体量刑的规定上,需要认定被告人所实行的毒品犯罪的具体数量进行认定。根据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有四档法定刑,分别为3年以下、3-7年、7年以上和15年有期、无期以及死刑。在认定具体的毒品犯罪数量匹配何种法定刑时,需要结合《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量刑。本案中,被告人贾某某制造毒品数量达到600多克,数量特别巨大,考虑到其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


【广州刑事律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

(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五)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

(九)曲马多、γ-羟丁酸二千克以上;

(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

(十二)三唑仑、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

(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

(十四)咖啡因、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刑事网站海报.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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