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毒品犯罪中“以贩养吸”的,是否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
【广州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孙某某在2017年开始吸食毒品,在花光所有积蓄,无力购买毒品后。无奈加入了当地的贩毒组织,帮助该组织向他人销售毒品。孙某某在按照贩毒组织的指示下购进毒品后,将大部分毒品用于自己吸食,少量剩余部分毒品对外进行销售。2019年3月,孙某某在于他人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
【广州辩护律师】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等人伙同他人,违背国家关于毒品犯罪的管制规定,向他人有偿销售毒品,其行为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孙某某本身为吸毒人员,其所购进的毒品大部分用于自己吸食,属于以贩养吸行为,认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大,因此法院对于被告人孙某某的贩卖毒品行为酌情从轻处罚。
【广州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毒品犯罪的最轻辩护中,一方面可以从行为人在客观行为表现上是否存在减轻、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另一方面还可以在行为人的客观表现满足刑法规定的法定要件后,从其主观状态、主观恶性出发,从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大小上,对行为人的量刑幅度进行分析。
【广州辩护律师】法律规定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吸食的,应当按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的数量,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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