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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的死刑复核程序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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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586 更新时间:2019年06月07日23:52:1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毒品犯罪的死刑复核程序的案例


【广州刑事律师】基本案情

2018年,耿某某在某村镇的房屋中进行毒品制造,并和吴某某一起将其制造的毒品通过网络进行销售。耿某某先后通过快递的方式与全国范围内100多名吸毒人员进行毒品交易,累计交易的毒品数量为2000多克。2018年年底,法院判决被告人耿某某犯制造、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耿某某和吴某某两人死刑,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


【广州刑事律师】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核准死刑时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与吴某某在贩卖毒品的过程中成立共同犯罪,被告人耿某某为主犯,应当对全部的毒品贩卖行为负责,其对外销售的毒品数量达到2000多克,数量大,社会危害性强,就被告人耿某某的犯罪行为依法适用死刑。但是对于被告人吴某某而言,其属于贩卖毒品罪中的从犯,并未参与主要的犯罪行为,主要负责毒品快递的装运和帮助耿某某一起联系吸毒人员,其行为社会危害性小于被告人耿某某,刑事责任较被告人耿某某较轻,因此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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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上,地方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需要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进行复核,通常而言,复核的结果为:

1)核准死刑立即执行或纠正后核准死刑;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法法定程序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案中,被告人耿某某和吴某某系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但是两人的行为不同、罪责轻重不同,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核准被告人耿某某的死刑后,对于被告人吴某某,撤销了原有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广州刑事律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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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帮助他人购买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下一条:商业交易中,合同无法履行时能否认定违约方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