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毒品犯罪的死刑复核程序的案例
【广州刑事律师】基本案情
2018年,耿某某在某村镇的房屋中进行毒品制造,并和吴某某一起将其制造的毒品通过网络进行销售。耿某某先后通过快递的方式与全国范围内100多名吸毒人员进行毒品交易,累计交易的毒品数量为2000多克。2018年年底,法院判决被告人耿某某犯制造、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耿某某和吴某某两人死刑,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
【广州刑事律师】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核准死刑时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与吴某某在贩卖毒品的过程中成立共同犯罪,被告人耿某某为主犯,应当对全部的毒品贩卖行为负责,其对外销售的毒品数量达到2000多克,数量大,社会危害性强,就被告人耿某某的犯罪行为依法适用死刑。但是对于被告人吴某某而言,其属于贩卖毒品罪中的从犯,并未参与主要的犯罪行为,主要负责毒品快递的装运和帮助耿某某一起联系吸毒人员,其行为社会危害性小于被告人耿某某,刑事责任较被告人耿某某较轻,因此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缓期二年执行。
【广州刑事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上,地方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需要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进行复核,通常而言,复核的结果为:
(1)核准死刑立即执行或纠正后核准死刑;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法法定程序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案中,被告人耿某某和吴某某系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但是两人的行为不同、罪责轻重不同,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核准被告人耿某某的死刑后,对于被告人吴某某,撤销了原有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广州刑事律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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