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引诱、欺骗他人吸毒的,构成刑事犯罪的典型案例
【广州引诱、欺骗他人吸毒罪辩护律师】案情概览
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江某购买了6克冰毒供自己吸食。
2019年1月11日晚8点,江某邀请被害人刘某到其家中小聚,并在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吸食毒品能够提高性行为能力为由,引诱、欺骗刘某吸食毒品冰毒。
后刘某发现不对劲并报警,被告人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引诱、欺骗刘某吸食毒品冰毒的事实;经检测,刘某、江某的尿液甲基苯丙胺均呈阳性。
【广州引诱、欺骗他人吸毒罪辩护律师】法院裁判
被告人江某无视国家法律,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引诱、欺骗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江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
【广州引诱、欺骗他人吸毒罪辩护律师】律师评析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引诱、教唆都是在他人本无吸毒意愿的情况下,通过向他人介绍、宣扬吸毒后的感受,利用金钱进行诱惑等方法,引起他人吸毒吸毒意愿、欲望的行为;欺骗则是指隐瞒真相或者制造假相,让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吸毒。
本罪的既遂标志是他人已经吸食了毒品,如果同时向对方贩卖毒品的,还构成贩卖毒品罪,应数罪并罚。
还需注意的是,邀约正在吸毒的人员一起吸毒的,不成立本罪。
【广州引诱、欺骗他人吸毒罪辩护律师】法律规定
《刑法》第353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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