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 >

经营“网络水军”,或构成非法经营罪

分享到:
点击次数:1949 更新时间:2019年07月17日19:16:3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经营“网络水军”,或构成非法经营罪

 

【广州非法经营罪辩护律师】案情概览

20177月至20188月间,金某通过加入微信群接受甲、乙、丙等人的委托,再接触新浪微博、腾讯微博、百度贴吧等网站的管理人员,为他人提供有偿消帖、沉帖、删帖、屏蔽负面信息的网络服务。

在此期间,金某将其女友韩某、其弟金某1也吸纳进任务群,开始做网络水军任务。金某接单后,会将一部分小单转包给他人,并收取一定费用。

经查明,金某通过直接提供删帖、沉帖等服务获利20万元,转包任务获利5万元。

 

【广州非法经营罪辩护律师】法院裁判

被告人金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经查明被告人金某的犯罪数额有20万元,营利约5万元,其犯罪情节属犯罪情节严重

关于辩护人提的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公开招揽为他人提供有偿删除信息服务,时间较长,经营数额达20万元、营利5万元,严重扰乱了社会市场秩序。为达到惩戒之目的,纵观全案,对其不适用缓刑。

综上,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90717191843_97039.jpg


【广州非法经营罪辩护律师】律师评析

《刑法》第225条明确列举了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四种行为,第四项行为属于兜底条款,许多司法解释扩张了第四项行为,由此扩张了非法经营罪的成立范围,本案中的“网络水军”即是如此。

根据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此外,很多网络水军群体向大众尤其是抛出“高薪网络兼职”的“橄榄枝”,吸引其入会接单充当网络水军。虽然个人经营数额达5万元才可能构成本罪,但自身也面临被诈骗的风险,应主动回避这些不良诱惑,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广州非法经营罪辩护律师】法律规定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刑事网站海报.jpg

 

上一条:为了“蹭吸”而帮助他人购买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 下一条: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和普通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