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为了“蹭吸”而帮助他人购买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某自初中毕业后一直在社会上游荡,并开始吸毒。2019年4月,胡某某在没有钱款购买毒品的情况下,向贩毒人员贾某某表示,自己可以帮助贾某某购买毒品,条件是希望自己可以免费吸食部分毒品,贾某某答应。胡某某从他人手中购得毒品后,在将毒品携带回贾某某住所地的过程中,被警方依法抓获。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有长期的吸毒历史,其作为吸毒人员,为了“蹭吸”贩毒人员贾某某持有的毒品,其答应帮助贾某某向他人购买毒品。由于胡某某代购毒品并非牟利,也没有贩卖行为,因而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由于胡某某携带的毒品数量较大,因而其行为依法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人胡某某为“蹭吸”而为他人代购毒品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的问题。
首先,由于被告人胡某某没有贩卖行为,主观上仅仅存在帮助他人代购毒品的故意,并未从中谋取利益,因而其不成立贩毒毒品罪。
其次,虽然被告人胡某某随身携带毒品进行了空间上的位移,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运输毒品罪中的运输行为,需要和走私、贩卖、制造具有关联性,否则会造成罪与罪之间的不协调,因此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运输酥毒品罪。
最后,由于被告人胡某某客观上持有毒品,主观上明知自己持有是毒品,数量较大,因而对于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可以依法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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