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误以为是毒品而向他人进行贩卖的,是否成立犯罪?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9年年初,周某某通过网上聊天的方式认识了孙某某,孙某某自称自己手中有毒品,希望周某某帮助其进行贩卖。周某某贪图其高额利润,于是答应帮助孙某某贩卖。事后周某某被警方抓获,经鉴定,周某某所销售的毒品海洛因实际上为面粉。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面粉,却对周某某谎称是海洛因,并让周某某对外进行贩卖的,孙某某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其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周某某客观上并没有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主观上错误认为自己出售的毒品,也没有诈骗他人的故意,因而周某某的行为没有法益危害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孙某某在明知是面粉的情况下,对周某某谎称是海洛因并让其对外进行贩卖的行为,实质上是利用了周某某的不知情,将周某某作为实施诈骗行为的工具,因而孙某某为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周某某虽然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但是主观上并没有诈骗的故意,其所出售的是面粉也没有侵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没有侵犯贩卖毒品罪所保护的法益,因而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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