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构成贩卖毒品罪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案情概览
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苏某为非法获利,将其事先通过互联网从林某处非法购进的国药集团某(深圳)某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又称“某某止咳露”,每瓶120毫升,每1000毫升含磷酸可待因1克)等含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磷酸可待因复方制剂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等6人服食。
经查明,苏某六次贩卖毒品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13瓶(含磷酸可待因共计1.56克),获赃款共计人民币850元。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法院裁判
苏某为非法获利,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且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审理毒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判决:苏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律师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苏某贩卖的“某某止咳露”是一种含可待因的复方制剂,既有药用功能,也可能被滥用为毒品,是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被告人苏某多次贩卖含可待因的复方制剂给吸毒人员吸食,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构成贩卖毒品罪。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法律规定
《审理毒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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