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吗?
【广州刑事律师】案情概览
2017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杨1、赵3冒用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某建筑器材租赁站负责人董某签订租赁协议,交付押金2万元,骗取钢管9570根、扣件6000个并销售获利。经鉴定,上述钢管(112吨)、扣件共计价值人民币264400元。2018年6月6日,被告人杨1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赵3于2018年7月12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广州刑事律师】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1、赵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在法院审理期间的供述,二人对利用假合同骗取被害单位的建筑材料后予以变卖的事实均明知,被告人赵3还伪造了其他单位的公章,用于诈骗犯罪,并且还直接实施了提取部分建筑材料予以销赃的犯罪活动。故两被告人的客观行为已证实二人具有共同犯罪的预谋;两被告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行为,理应对共同犯罪的结果承担共同责任,其个人是否从中获利或其直接从被害单位拉走货物的数量不影响对其犯罪性质的认定。鉴于被告人杨1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赵3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故判决:一、被告人杨1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被告人赵3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三、责令被告人杨1、赵3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四万四千四百元,发还被害单位某建筑器材租赁站。
【广州刑事律师】律师评析
被告人赵3、杨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诈骗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货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是原审被告人杨1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