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非法获取他人付款二维码后转移他人财产的,应当如何定性?
【广州盗窃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9年4月,龙某某在与其朋友赵某某的聚会时,无意间获得了赵某某的付款二维码,龙某某趁赵某某醉酒不备,利用该付款二维码向自己的银行账户转款,骗取资金共计5万多元。
事后,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广州盗窃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本案中,被告人龙某某在非法取得被害人赵某某的付款二维码后,通过免密支付的方式,直接使用本人手机付款,将被害人赵某某银行账户中的钱款非法转移至被告人龙某某的账户中,其行为欠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互动性,不需要被害人作出任何判断,因而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
因此,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背被害人意志取得非法取得财产的行为依法构成盗窃罪。
【广州盗窃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对于龙某某非法获取他人付款二维码后转移他人财产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而非诈骗罪的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中不存在被害人的错误意志。被告人龙某某在取得被害人付款二维码后,并未通过与被害人接触的方式骗取其财产,而是通过在自己手机上进行操作,转移被害人财产,直接侵害了被害人合法的财产权益,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本案中的二维码信息不属于信用卡信息资料。信用卡信息资料所包括的信息更为丰富,并且可以多次使用,但本案中的二维码信息只能使用一次。因而非法获得信用卡信息资料与二维码信息资料行为的危害性是不同的,本案中被告人龙某某的借助他人付款二维码转移财产的行为并不会侵害金融管理秩序,因而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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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盗窃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