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 >

携带毒品被盘问后主动交代的,是否成立自首?

分享到:
点击次数:1482 更新时间:2019年08月29日00:49:2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携带毒品被盘问后主动交代的,是否成立自首?


【广州刑事律师】基本案情

2019年年初,魏某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了范某某,范某某让魏某某为自己运输一批毒品,并许诺事成之后给予魏某某高额钱款。

魏某某答应,在取货后返还途中,遇到警方检查,魏某某因神色慌张而被要求打开行李箱接受检查后,主动交代了自己帮助他人运输毒品的事实。


【广州刑事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魏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的,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对于魏某某携带毒品被盘问后主动交代的行为,法院认为,魏某某在接受盘问时迫于形势,无法抵赖而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的,缺乏自首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因而不构成自首。

屏幕快照 2019-08-29 上午12.50.37.png

【广州刑事律师】律师分析

认定行为人是否成立自首的关键要素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自愿性。

本案中,被告人魏某某随身携带毒品,在应侦查人员要求打开包裹接受检查后承认罪行的,由于此时侦查已经掌握了直接指向行为人构成犯罪的证据,因此此时被告人主动交代自己行为的,不构成自首。


【广州刑事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刑事网站海报.jpg

上一条:被告人帮助诈骗人员取款的行为,应如何评价? 下一条:双方签订供货合同,一方提货后未结算的,能否认定为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