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交通肇事后推卸责任的行为,如何认定?
【广州刑事律师】基本案情
2019年4月中旬,赵某某在参加同学聚会后,独自一人返回家中。
因时间较晚,赵某某在聚会中喝不少酒,没有看清路况,开车撞向路旁花坛,并将行人孙某某撞到在地,昏迷不醒。正巧钱某某驾驶摩托车从该处路过,并主动报警。
警方赶到现场后,赵某某拒不承认是自己驾车将孙某某撞到,并且声称是钱某某驾驶摩托车将孙某某撞到。
赵某某多次试图趁警方不备逃跑,均被围观群众发现。
【广州刑事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将他人撞伤的,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
同时被告人赵某某在撞伤他人后,没有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反而推卸责任,试图逃跑,具有逃逸以及推卸责任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因此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存在法定刑升格的要件。
【广州刑事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两个要件:
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成立交通肇事罪
行为人应救助而未救助被害人,逃避法律惩罚,存在逃逸行为。即逃逸并不仅仅指行为人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后离开现场的行为,而是指逃避救助被害人的义务。因此,应当以不救助被害人为核心理解和认定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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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