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站上私自传播他人影视作品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吗?
【广州侵犯著作权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8年年底,冯某某注册成立了YA影视资讯分享网站,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大量影视作品上传至其网站上供人们下载,同时,冯某某采取在网页上刊登收费广告的方式,收取用户点击浏览影视作品后产生的广告费。
【广州侵犯著作权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冯某某违反国家关于保护影视作品著作权的相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上传受著作权保护的影视作品供大众下载,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依法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广州侵犯著作权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表现之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等作品,其中法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应不仅仅限制著作权法中定义的复制发行行为,刑法作为公法,有其独立的认定规则,对于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行为,有必要发动刑法,进行规制。本案中被告人冯某某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擅自将他人影视作品上传至网站,供不特定多数人下载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因此对于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广州侵犯著作权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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