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共同受贿案件中,各受贿人受贿金额应如何认定?
【广州受贿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宋某某和曹某某分别为某行政机关领导,2018年两人在某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向中标建筑公司表明,要求向宋某某和曹某某支付100万元的“帮忙费”,否则不将建设工程承包给该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无奈同意。
2019年年初,大楼建成,验收合格后建筑公司向宋某某账户中打款100万元,随后宋某某又将50万元打到曹某某的账户上。
【广州受贿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某和曹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取贿赂的,其行为依法成立受贿罪。
两人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和索贿行为,成立受贿罪共同犯罪。宋某某和曹某某均为受贿罪正犯,依据“部分行为共同说”,两人共同对100万元的贿赂款负刑事责任。
【广州受贿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对于宋某某和曹某某受贿金额的认定应当以其参与实施的全部受贿金额认定,还是以其实际取得的金额认定?
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某和曹某某共同实施受贿行为,并共同向建筑公司发出索贿的意思表示,对于贿赂款的总体钱数知情,并且凭借两人共同的行为造成对职务廉洁性的侵害,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和主观故意,因此应当对全部的受贿数额负刑事责任。
【广州受贿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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