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在实践操作中,如何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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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基本案情
2019年,刘某某在进入某大型超市从事盗窃行为时被保安抓获。
扭送给警方后,侦查人员发现刘某某在去年还曾因多次实施入户盗窃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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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虽然被告人刘某某之前也有过盗窃行为并被判处刑罚,但由于被告人刘某某之前进行盗窃行为时不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因此被告人刘某某不成立累犯。
基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对于被告人刘某某的前科犯罪情况在本次裁判文书中不予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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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告人刘某某在未成年时的盗窃行为是否应当在成年人犯罪时的裁判文书中注明?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被判处5年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此项规定体现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宽缓对待的刑事政策,尽力帮助未成年人摆脱犯罪的不利影响,积极引导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健康成长。因此在本案中的裁判文书中,对于涉及未成年人前科犯罪情况的,不应在判决书上注明,保护为未成年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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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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