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锁定他人手机后索要财物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广州刑事律师】基本案情
赵某某从网络上购买了多个手机ID账户密码,其通过远程遥控他人手机,在他人手机屏幕上留言的方式,威胁、恐吓被害人向赵某某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中转账。
事后,刘某某被警方依法抓获。
【广州刑事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通过远程侵入他人手机系统,干扰手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发送威胁、恐吓性言论逼迫被害人向其支付钱款的,其行为同时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敲诈勒索罪,前罪与后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广州刑事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赵某某主要实施的违法行为有两项,其一是远程侵入他人手机系统,对被害人手机系统进行干扰的行为,此行为成立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其二是通过言语恐吓威胁被害人,使其基于恐惧心理而向赵某某转移钱款。
两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之间的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依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理论,应择一重罪处罚。
【广州刑事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