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在他人窃取信用卡得手后加入犯罪,提取钱款的,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广州盗窃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9年6月,高某某窃取他人信用卡,其好友刘某某在明知该信用卡系高某某从其他人处窃取的,仍帮助高某某从该信用卡中取钱并消费。
【广州盗窃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信用卡并伙同刘某某一起从中取款并进行消费,刘某某在明知该信用卡系高某某窃取所得,仍帮助高某某取款并进行消费的,属于承继的共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高某某和刘某某成立构成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
【广州盗窃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告人刘某某帮助高某某从窃取的信用卡中取款的行为,应评价为承继的共犯,虽然刘某某未参与先前的盗窃行为,但事后帮助取款行为与先前的盗窃行为之间具有相互联系,且在事后取款完成后,高某某和刘某某才最终实现对非法取得财物的占有,行为达成既遂状态,因此被告人刘某某也应当对先前的盗窃行为负责,两人成立盗窃罪共同犯罪。
【广州盗窃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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