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擅自在微信上绑定他人银行卡并转移钱款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吗?
【广州信用卡诈骗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9年4月,葛某某在学校外捡拾到白某某的手机,其中包含有白某某的身份信息以及银行卡卡号。葛某某将白某某的银行卡与其微信绑定,并将其中钱款提现、消费。
【广州信用卡诈骗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通过将他人银行卡与微信绑定的方式,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将他人银行卡中的钱款进行提现操作,致使合法的银行卡持有人遭受重大财产损失,被告人葛某某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银行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广州信用卡诈骗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葛某某在捡拾的手机中发现白某某的银行信息以及身份信息,通过将银行卡与微信绑定,再利用微信的提现功能获取白某某银行卡内钱款的,属于冒用他人银行卡的行为,不仅侵害了白某某的财产权益,也妨害了国家对银行卡的管理秩序,依法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广州信用卡诈骗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第二款: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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