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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他人信息信用后,伪造信用卡窃取资金的行为,如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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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112 更新时间:2019年09月16日22:00:3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窃取他人信息信用后,伪造信用卡窃取资金的行为,如何评价?


【广州窃取信用卡信息罪辩护律师、广州伪造金融票证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9年年初,赵某某通过买通某商场收银员何某某,在该商场的POS机中加装小程序,使得消费者的银行卡卡号以及密码等信息在刷卡时被同步传送到赵某某的电脑上。

赵某某再利用所掌握的部分信息,制造伪卡。

同时将部分信息出售给他人,用于制造伪卡并套现消费。

2019年7月,赵某某被警方抓获。


【广州窃取信用卡信息罪辩护律师、广州伪造金融票证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通过技术手段盗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并利用该信息伪造信用卡,或出售给他人伪造信用卡套现的,其行为依法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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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窃取信用卡信息罪辩护律师、广州伪造金融票证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分别应认定为独立的犯罪罪名而不成立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的理由在于,被告人赵某某的数项行为之间缺乏统一、联贯的犯罪目的,无法证明被告人赵某某实施的各项行为之间具有牵连性,认定为牵连犯将对被告人行为无法全面评价,因此对于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广州窃取信用卡信息罪辩护律师、广州伪造金融票证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构成赎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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