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为贩卖而通过快递购买毒品,毒品送达后尚未取货而被抓获的,是否成立贩卖毒品既遂?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黄某某通过网络购买了一部分毒品,通过快递方式取货,黄某某将上述毒品出卖给他人后,再次从网络订购毒品,在毒品包裹到达后,黄某某在准备取货的途中被警方依法抓获。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与被告人黄某某以贩卖为目的在网络上购买毒品的,在毒品送达但未实际签收时,其行为是否构成贩毒毒品罪的既遂。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在快递送达后未签收,也未向他人有偿的转移毒品,其行为属于向他人交付毒品前的预备行为。但是鉴于此时毒品已经进入被告人黄某某可实际控制毒品的范围内,虽然没有物理上的握有,但在事实上被告人黄某某已经可以对该毒品进行管领和处分,已经持有了该毒品,因此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依法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贩卖毒品罪的定义,包括非法销售毒品和为卖而买的两种行为。但是该司法解释明显扩大了贩卖毒品罪的处罚范围,超出了“贩卖”的文义范围,该司法解释现已经废止。
应当明确的是,贩卖毒品罪的行为表现是行为有偿向他人转让毒品的行为。该行为的既遂标准为实际上转移毒品买方,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了利益,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但是无偿向他人转让毒品的,不是贩卖,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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