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单位明知其工作人员为完成销售业绩向领导行贿,同时对行贿款进行报销的,能否成立单位犯罪?
【广州单位行贿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KD公司系一家专营药品销售的公司,其公司的销售人员为了完成公司制定的销售业绩指标,向各自负责推销药品的医院、学校等机构的领导人员进行利益输送,KD公司明知其单位职工向领导干部行贿的,并未劝阻,而是予以默示许可,并且为职工行贿的单据进行报销。
2019年KD公司的职工因涉嫌行贿罪被立案侦查,在讯问中,其单位职工认为,KD公司明知职工为完成销售业绩而默示同意向领导行贿,并且为其报销行贿款项,因行贿所得利益绝大部分归属于公司,因而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KD公司的责任。
【广州单位行贿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KD公司在明知自己职工为了完成销售业绩而存在向他人行贿的违法事实时,非但没有及时制止,而是帮助其职工顺利完成销售行为,为其报销行贿所需钱款,客观上使得行贿行为能够顺利完成,主观上具有放任的意志因素,从而通过员工的行贿行为获得高额利润。
KD公司的员工虽然是行贿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但是其行为是在公司的默示许可和助推之下的,并且行贿所得利益大多归属于公司,因此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KD公司和有关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广州单位行贿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之所以以单位受贿罪追究KD公司的刑事责任,主要依据在于:
第一,本案中行贿的违法行为系由单位授意下,相关销售人员具体负责实施,具有整体性,并且若无单位对行贿钱款进行补贴,销售人员无力负担高额的行贿款项,因此单位对行贿钱款的补贴行为促使行贿行为的发生,具有整体性,应视为单位的行为。
第二,本案中行贿所得利益,大多为单位所有,是单位为自身牟取非法利益而进行的违法活动。
第三,KD公司在明知其职员有行贿行为后,没有制止反俄而默示许可,并提供帮助的,应当视为对行贿的危害结果有放任发生的意志因素,属于间接故意,成立单位行贿罪。
【广州单位行贿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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