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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以威胁方式获得的被告人供述,是否应作非法证据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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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930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12日23:52:1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侦查人员以威胁方式获得的被告人供述,是否应作非法证据排除?

基本案情                

20194月,公诉机关以范某某涉嫌向他人有偿出售毒品为由,以范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庭审中,范某某主张,自己在侦查阶段所作出的向他人有偿交易毒品的供述系遭受侦查人员威胁后作出,不是其内心真意,自己并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该口供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法庭径审查相关案卷材料,并组织公诉机关与诉讼参与人进行了法庭调查。发现侦查人员在对被告人范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前,确实在侦查讯问中对被告人范某某进行威胁,使其作出了有罪供述。法庭依法将以威胁方式获得的被告人供述排除后,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认定。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在当事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法院通过审查想法的案卷材料,发现在被告人被依法逮捕前在行政拘留期间作出的供述系遭受侦查人员而威胁而作出的,具体的威胁方式为:侦查人员先是威胁嫌疑人如不老实交代则对其采取特别措施,并且向嫌疑人展示刑具,同时威胁嫌疑人将其带离讯问场所进行单独讯问。

通过侦查人员的上述行为使得嫌疑人的内心产生了极大恐惧,并在意思不自由的情况下作出的有罪供述,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屏幕快照 2019-10-12 下午11.55.05.png


律师分析

关于在讯问中以威胁方式获得的嫌疑人口供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过去的刑事诉讼法中被未予以明确,其规定: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问题在于威胁是否属于这里的非法方法?在两高三部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后上述问题得到了明确,即以严重损害本人合法权益进行威胁,使得犯罪嫌疑人精神上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上述规定,从手段行为以及对应的致害程度上对“威胁”是否作为排除非法证据的理由进行了规定,即在威胁手段下,嫌疑人、被告人精神上遭遇的痛苦与刑讯逼供相当,从而其作出的供述并非真实意愿,不符合刑事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的要求,侵害了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有损司法权威公正,应当予以排除。

 

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刑事网站海报.jpg

 

上一条:侦查机关违反管辖规定对嫌疑人进行讯问而获得的供述,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下一条:刑事案件中的鉴定意见,在何种情况下会被排除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