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职业打假人以超市卖场存在消防问题,出售商品标签存在问题索要“顾问费”,构成犯罪吗?
【广州敲诈勒索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陈某某为获取不法利益,利用本地各大超市、卖场等机构希望减少投诉、维持经营声誉的心理,以上述地点的消防器材存在问题、出售食品的包装标签不符合法律标准为由,首先向当地相应的监管部门进行举报,之后再以撤销投诉为由,要求、威胁超市、卖场等经营单位聘用陈某某为“顾问”,每月按期向其支付3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顾问费用,截止2019年年初,陈某某凭借其上述行为共计获利5万余万。
【广州敲诈勒索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商家希望降低投诉率、维持经营声誉的心理,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对商家进行行政处罚为由要挟被害单位向其支付“顾问费”,被害单位基于“害怕投诉会影响生意”的恐惧心理无奈向陈某某支付钱款,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依法构成敲诈勒索罪。
【广州敲诈勒索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施威胁(恐吓)—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究竟属于以非法占有目的的敲诈勒索,还是正确行使权利的行为?关于如何区分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理论上有三种学说:
第一,无罪说:具有正当权利的人,即使将胁迫作为实现权利的手段,也不宜认定为犯罪。
第二,胁迫罪说:刑法设立财产犯罪是为了保护私法上的权利关系,即然行为人具有接受对方交付的财物的权利,而且只要是基于交付者的意思而交付的交付的财物,对方就不存在财产上的损害,因而不成立财产犯罪。但是,其行使权利的手段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故成立胁迫罪。
第三,敲诈勒索罪说:即然行为人使用胁迫手段,使他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那么,就侵害了其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一本权事实上的机能,就产生了财产上的损害,故成立敲诈勒索罪。
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原则上采用无罪说,但是在行为人尽管拥有正当民事请求权的基础下,其通过胁迫手段获取的财物明显超出债权范围的,仍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作为职业打假人,并没有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目的行使其投诉举报的权利,而是滥用其举报权利,威胁商家向其支付“顾问费”,从而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数额巨大,其行为依法构成敲诈勒索罪。
【广州敲诈勒索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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