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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案中,参与人数较多的走私团伙中,如何认定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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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766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04日22:43:1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走私普通货物案中,参与人数较多的走私团伙中,如何认定主犯?

【广州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8年年底,曹某某与宋某某在饭局上相识,曹某某在听说宋某某是做海运生意后,询问其是否能帮助自己从境外向境内运送一批电子产品,宋某某明白曹某某的意图后答应。20191月,宋某某雇人从境外购买一批冷冻柜向境内运输,并将曹某某要运输的电子产品包装好放入冷柜中藏匿。

在经过海关时,宋某某以空柜申报入关,入关后宋某某将该批产品向曹某某交货。完成上述货物的走私活动后,20197月,曹某某再次拜托宋某某以相同的方式帮助其走私货物,在经过海关时被警方发现,并将相关人员全部抓获。

在侦查中,宋某某辩称自己是在曹某某的指使下从事走私活动的,曹某某才是主犯,自己属于走私活动的从犯。但经侦查,宋某某在与曹某某达成走私交易协议后,自己独自实施了人员招募等活动,招募的雇员并不认识曹某某,仅供述称与宋某某保持联系;同时根据警方获取的证据,曹某某在得知宋某某采用冷柜夹层的方式走私货物后,向宋某某发短信表示:不要做的太明显

 

【广州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曹某某与宋某某共谋,将电子产品置于冷柜夹层中以逃避关税缴纳,违反海关规定向境内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其行为依法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在多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宋某某虽然辩称自己是在曹某某的指使下从事走私活动的,但是其在与曹某某订立走私货物交易协议后,独立、主动的实施具体的走私活动、安排计划好相应的走私行为并招募有关人员帮助其实施走私行为的,应当认定被告人宋某某对走私货物犯罪行为的成立起到了主要作用,与被告人曹某某一并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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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主犯主要包括两种形式:第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第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某与曹某某之间的达成走私活动的共谋后,宋某某主动组织实施走私犯罪活动,从购买冷柜、招募人员以及装箱、走私等具体环节中,均为宋某某独立实施,曹某某仅提供了走私物品,并且曹某某与具体参与走私的人员并不认识,曹某某向宋某某发送的短信仅能证明其对宋某某的走私方式是知青的,对其进行提示,但并不能证明其对宋某某的走私行为具有指示、领导。因此,对于被告人宋某某应当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主犯。

 

【广州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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