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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正在上市融资的公司提起专利纠纷诉讼,要求对支付钱款换取撤诉的,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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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192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07日01:08:3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对正在上市融资的公司提起专利纠纷诉讼,要求对支付钱款换取撤诉的,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广州敲诈勒索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7-2018年,陈某某在获悉GB公司正处于融资关键时期,于是以GB公司所销售的产品侵害其专利权为由向多个电商平台提出投诉,导致GB公司的产品被大量下架,同时向当地的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侵权之诉。

GB公司虽然认为本公司的销售的产品不构成侵权,并且立即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宣告涉诉专利权无效,但是为避免因诉讼而影响公司融资,对公司拟声誉造成不良影响,于是私下按照陈某某的要求,与其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向陈某某支付相应的专利使用许可费用。

随后,陈某某按照此方法,多次以诉讼为要挟获取他人支付的专利使用费用。

2019年年初,公诉机关以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辩称,自己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有效专利,在发现他人产品存在专利侵权时依法享有诉讼的权利,以保护自己的专利权,其行为属于正当的维权行为,并非敲诈勒索。

 

【广州敲诈勒索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作为专利权人,在发现他人销售的产品存在侵害其专利权之可能的情况下,基于对专利权的保护,有权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是否存在专利侵权予以认定。GB公司虽然认定陈某某持有的专利无效,但是被告人陈某某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文件,形式上系合法有效的专利权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专利无效的认定前,无法否认被告人陈某某所有的专利权的有效性。

因此陈某某作为专利权人,其维权的方式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并非威胁、恐吓手段,因此被告人陈某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屏幕快照 2019-11-07 上午1.11.06.png

 

【广州敲诈勒索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时,判断敲诈勒索罪是否成立,需要考量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方式是否采取了威胁、恐吓手段,以及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中陈某某具有正当权利基础的情况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诉讼的,其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表现;同时不能简单以陈某某起诉时间点正值GB公司的融资关键期为由,推定陈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为即使在融资关键期,也无法排除GB公司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主动选择向陈某某支付专利使用费以息事宁人,陈某某的行为不足以使得GB公司丧失意思自治,完全基于恐惧、害怕而作出处分行为,因此被告人陈某某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广州敲诈勒索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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