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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找关系”为名向他人索要财物,取得财物后未兑现承诺,构成诈骗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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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773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07日01:11:5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找关系为名向他人索要财物,取得财物后未兑现承诺,构成诈骗罪吗?

【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73月,任某某的儿子任小某因参与聚众闹事,以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趣徒刑。任某某为使儿子尽快出狱,想办法托人为儿子争取减刑。

黄某某作为任某某的好友,其向任某某表示,自己有关系可以帮助任小某获得减刑,但是需要任某某向其支付相应的费用。

任某某同意,并将黄某某要求3多万元钱款打到黄某某的账户。黄某某收款后,将其中的23万元交给朋友孙某某,拜托孙某某去疏通领导关系,争取为任小某获得减刑的机会,剩余的钱款黄某某将其用于个人消费。

事后,黄某某虽不断询问孙某某事情进展如何,孙某某实际上并未找人疏通关系,却谎称在找关系过程中。经过两年,任某某见黄某某仍为兑现为任小某减刑的承诺,要求黄某某、孙某某退还钱款,黄某某与孙某某仍称减刑的事在办理中,拒不退还钱款。

20195月,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对黄某某、孙某某提起公诉。

 

【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自己可以为任某某提供非法获得减刑的便利条件,骗取被害人任某某向其支付钱款,并将钱款挥霍的,其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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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黄某某成立诈骗罪的原因在于,其在不确定能否找关系帮助任小某违规获得减刑的情况下,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任某某承诺可以找人疏通关系,致使任某某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处分财产。虽然其之后多次向孙某某问及减刑的进展情况,但是均无法改变其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使得被害人任某某产生错误认识的客观行为,因此被告人黄某某依法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孙某某虽然没有直接对被告人任某某实施诈骗行为,但是其通过欺骗黄某某自己能找人帮忙减刑,从而使得任某某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的,并且被催问进度时,仍坚称在办理中,从而继续欺骗任某某,拒不退还钱款,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被告人黄某某、孙某某依法构成诈骗罪。

 

【广州诈骗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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