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毒品犯罪案件中,贩卖的毒品纯度较低,能否作为酌定因素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陈某某自高中毕业后待业在家,因学历较低一直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单位。2018年年初,在朋友隋某某的指点下,陈某某认识了毒贩章某某,并从章某某购进大量毒品,通过网络寻找买家,对外进行销售。
2019年4月,陈某某在与毒品买家线下交易的过程中被警方依法抓获,并从其家中搜查出大量毒品。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制的规定,从他人处购买毒品后,利用网络传播毒品交易信息,寻找买家,与他人多次进行交易的,其行为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
在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抗辩,自己出售的毒品纯度较低,因此在认定贩卖毒品数量时,应当对查获的毒品纯度进行折算后认定贩卖毒品数量。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走私、运输、贩卖、制造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一律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规定,对于毒品数量的认定,无论纯度高低,一律以查证的毒品数量直接计算,而不再进行纯度折算。但是考虑到纯度较高的毒品对群众健康的危险程度显著高于纯度较低的毒品,若直接不加区分的认定毒品数量,在量刑上多有不公。因此对于毒品纯度的问题,可以作为量刑因素加以考虑。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毒品犯罪中,即使是微量的毒品也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因此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不考虑数量,在满足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即可成立犯罪。由此,无论毒品纯度高低,一律直接以查获的毒品数量作为量刑依据,同时在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下,可以将纯度作为酌情处理因素,从而实现罚当其罪的目标。
应当注意的是,在能够明显区分毒品与掺杂物的情况下,不应当将掺杂物的数量也作为毒品数量予以计算,从而准确认定毒品犯罪数量。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无论毒品纯度高低,一般均应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的数量,并据此确定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但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者为了隐蔽运输而临时改变毒品常规形态的除外。涉案毒品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的正常纯度的,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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