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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护环境为名,纠集人员阻碍采砂活动的,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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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031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16日23:53:4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以保护环境为名,纠集人员阻碍采砂活动的,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吗?

基本案情                

2018年年底,HA公司参与政府机关组织的招投标活动,其中标获得了当地A河段的采砂经营权。20193月,HA公司正式将大型采砂机器运送至A河段,开始采砂。

但当地村民何某某、钱某某、孙某某等人认为,HA公司的采砂行为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其组织建立微信群,在网络上大量传播HA公司采砂破坏环境、HA公司与当地政府相互勾结存在利益输送等的不实消息,引发当地媒体舆论关注。

尽管当地政府已经出面,向当地村民就HA公司的采砂活动合法性作出说明,向村民保证HA公司采砂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处于政府的监督之下,但是何某某等人还多次在HA公司的施工场地聚众闹事,对HA公司的施工工人进行言语威胁、恐吓,阻碍HA公司的采砂经营活动。

20198月,公诉机关以何某某、钱某某、孙某某等8名村民涉嫌寻衅滋事罪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何某某、钱某某、孙某某等人以HA公司的采砂行为破坏生态环境为由,多次进入HA公司的施工场地,破坏其生产设备,拦截、辱骂、恐吓HA公司的相关生产人员,严重破坏和干扰了HA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

同时被告人何某某等人还建立微信群,在网络上发布HA的采砂行为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当地政府对此不管不问的不实消息,造成恶劣的舆论环境。因此被告人何某某、钱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行为依法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屏幕快照 2019-11-16 下午11.54.46.png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何某某等人以HA公司的采砂行为破坏生态环境为名,纠集多名群众进入施工场地,多次对HA公司的采砂行为进行干扰、破坏、辱骂、恐吓,其行为对HA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即使HA公司的采砂行为确实存在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何某某等人也应当通过正当的方式,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的方式,合法保护生态环境,而非以暴力威胁手段,严重干扰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布不实消息制造负面舆论,其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依法构成寻衅滋事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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