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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拒不执行民事裁定的,债权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债务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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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53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18日23:01:5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债务人拒不执行民事裁定的,债权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债务人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邓某某因经营需要,向朋友宋某某借款,约定2017年年底向宋某某清偿全部借款。借款到期后,邓某某拒不承担还款责任,宋某某于是向法院起诉,经调解,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约定邓某某分期向宋某某清偿借款。

在清偿一期后,邓某某再次违反协议约定,拒不清偿债务。宋某某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裁定执行调解书,并冻结了邓某某的个人财产。在执行过程中,邓某某与宋某某再度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邓某某先将一半借款偿还给宋某某后,剩余一半借款分两期偿还。邓某某在和解协议签署后,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宋某某申请恢复对邓某某的强制执行,同时法院对邓某某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的行为处以司法拘留。期满后,邓某某枉顾自己的财产被冻结,私自与他人就自己名下的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阻碍执行。

20194月,宋某某就邓某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定的行为依法向公安报案,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后,宋某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邓某某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裁定,拒不承担还款责任,并且在曾因拒不执行生效裁定而被处以司法拘留的情况下,仍将被司法冻结的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逃避、阻碍债务的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屏幕快照 2019-11-18 下午11.04.36.png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以下几点问题:

第一,本罪中的判决、裁定,即包括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还包括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不属于判决、裁定。

第二,本案中被告人邓某某曾因拒不执行裁定被处以司法拘留,并且在明知自己的财产被法院依法冻结,依法不能为处分行为的情况下,仍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指使法院无法执行的,其行为满足情节严重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犯罪。 

第三,本案中宋某某有证据证明邓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其向公安部门举报后公安部门依法不予受理的,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依法追究被告人邓某某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站链接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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