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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以进行申诉为名,拒不报告财产状况的,其行为是否成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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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142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20日00:34:2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判决生效后,以进行申诉为名,拒不报告财产,是否成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20194月,周某某驾驶汽车在行驶过程中,不慎与他人相撞,导致对方车内人员孙某某、魏某某受重伤,经交警部门鉴定,发生事故是因为周某某长时间疲劳驾驶、超速驾驶导致。

20195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判处周某某应当向孙某某、魏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该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告人周某某以不服该判决内容,进行申诉为由,对于执行法院要求其提供的个人财产情况报告拒不提供,也不依法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民事赔偿义务。并且其在当地打工,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8月底还雇佣他人对自己居住的房屋进行装修。

20199月,执行法院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为由,将被告人周某某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作为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人,在判决生效后,以进行申诉为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拒不报告个人财产情况,同时其有稳定收入来源,判决生效后还雇佣他人进行装修的,说明其具有履行民事赔偿部分的能力。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周某某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形,但是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装修房屋也不属于依法限制的高消费行为,因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屏幕快照 2019-11-20 上午12.38.51.png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对于行为人的拒执行为达到何种程度可认为为情节严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了包括被执行人故意实施贬损财产价值等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虽然具有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但法院未对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采取相关司法强制措施,因此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依法不成立犯罪。 

 

相关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站链接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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