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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明确暂停对外支付的情况下,会计人员擅自对外付款,并将余款存入自己账户,构成职务侵占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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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096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21日15:15:4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在公司明确暂停对外支付的情况下,会计人员擅自对外付款,并将余款存入自己账户,构成职务侵占罪吗?

基本案情                

2019年年初,SH公司召开例会,会议上公司法人权某某通知,近期公司将暂停营业进行内部整顿,相关会计人员应做好公司的资金的监管工作。

许某某2017年参与SH公司并成为公司会计,其在知晓公司上述决议后,违反决议擅自将公司资金300多万元转账给UQ公司,UQ公司以SH公司为购买方出具了相应的发票并将余款转入许某某的个人账户,用于配偶所开设公司的经营活动。

SH公司法人权某某知晓上述情况后,多次要求许某某将资金归还,许某某拒不归还的,权某某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

庭审中,被告人许某某向法官陈述,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转账给配偶公司的钱款系向SH公司的借款,具有归还的意思。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许某某在明知公司暂停对外支付业务的情况下,隐瞒公司,擅自将公司账户资金转给他人,且在公司法人得知后拒不归还的,其客观上将利用职权占有的公司钱款转移至自己的银行账户,主观上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其行为依法构成职务侵占罪。

在对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进行量刑时,根据控辩双方举证,UQ公司将钱款转入许某某的个人账户后,许某某从该个人账户中将部分资金转入公司账户用于为SH公司法人权某某缴纳保险费用,因而被告人许某某对该部分金额没有实施非法占有的行为,主观上也无不法所有的目的,对于该部分缴纳保险的金额应当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

 

屏幕快照 2019-11-21 下午1.55.22.png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成立职务侵占罪,需要满足行为人将利用职务上便利而占有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即狭义上的侵占行为,才能成为本罪的构成要件。

由此,职务侵占罪要求的行为人不仅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具有不法所有以职权占有单位财务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许某某在明知公司禁止对外支付的情况下,仍与他人进行交易,并将余款转入自己账户拒不返还,用于他人的经营活动的,其行为依法满足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犯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站链接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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